黨字[2019]33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國發[2012]41號)、《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及河北省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有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推進人才強校戰略,充分利用社會人力資源,本著“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為”的管理原則,按需柔性引進校外專家作為專業帶頭人、客座教授、谘詢專家等,為學校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務,結合學校發展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一、引進原則
對於承擔學校重大項目建設或省級及以上項目建設或臨時性重要工作的部門,需校外專家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務的,可以實施柔性引進。
二、引進範圍及條件
(一)範圍
1.知名專家、學者;
2.高級管理人才;
3.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二)條件
1.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團隊協作精神;
3.適應學校發展需求,有較強的教學、科研能力和創新能力,能提供指導、谘詢等服務,引領學校專業建設、教學改革、科研創新等工作。
4.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能較好履行約定的工作職責。
三、引進程序
1.用人部門根據工作需求,擬定柔性引進協議,明確柔性引進人員工作職責,報人事處審核;
2.人事處提請校長辦公會議、黨委會議研究決定;
3.與擬聘人員簽訂柔性引進協議。
四、柔性引進人員的管理
1.柔性引進協議期限為1-2年,根據工作需要可續簽。
2.柔性引進人員工作職責須按照協議規定完成。
3.柔性引進人員的日常管理與考核由用人部門負責。
4.柔性引進人員的薪酬標準(稅前):
國家知名專家、學者:3750元/月;
兼任管理職務:3000元/月;
其他專家:外地2500元/月(含交通費),本地2000元/月;
返聘的我校退休人員:2500元/月。
協議期限為一年及以上的柔性引進人員按月核發薪酬標準的80%。協議期滿考核合格後,一次性核發餘額。
4.對於柔性引進人員,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將予以解除協議:有違法犯罪行為;有道德敗壞行為;有損害學校聲譽和利益的行為;有嚴重違反學院規章製度的行為;未履行工作職責。
五、附則
1.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本規定由學校人事處負責解釋。
3.特殊情況由學校研究決定。
2019年4月4日